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8号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有意者 请打电话:13805746294张先生
电子邮件:122108402@163.com

 

 

杭州贷款,杭州抵押贷款,杭州住房贷款,杭州无抵押贷款,杭州贷款申请,杭州创业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计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器,个人无抵押贷款

 

 

Copyright 2001-2006 杭州贷款|杭州抵押贷款|杭州住房贷款|杭州无抵押贷款|杭州贷款申请|杭州创业贷款|个人抵押贷款

网站声明 | 网站通告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杭州贷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