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8号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有意者 请打电话:13805746294张先生
电子邮件:122108402@163.com

 

 

杭州贷款,杭州抵押贷款,杭州住房贷款,杭州无抵押贷款,杭州贷款申请,杭州创业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计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器,个人无抵押贷款

 

 

Copyright 2001-2006 杭州贷款|杭州抵押贷款|杭州住房贷款|杭州无抵押贷款|杭州贷款申请|杭州创业贷款|个人抵押贷款

网站声明 | 网站通告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杭州贷款网 |